支持研究及發展-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

資助內容

本地企业在「基金项目」及由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进行的「伙伴项目」的开支,可获40%的现金回赠

申請資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合资格提出现金回赠申请:

  1.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记的企业;及
  2. 非政府资助机构;及
  3. 非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

计划为下列两类应用研发项目,向本地企业提供相等于其开支40%的现金回赠-

  1. 获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的研发项目(下称「基金项目」);以及
  2. 本地企业与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合作,并由本地企业全费赞助的研发项目(下称「伙伴项目」)。

就伙伴项目而言,现金回赠不适用于下列工作或活动范畴:

  1. 没有科研成分的产品改良/度身订制和相关工作、普通的业务营运及商业活动,例如产品设计和一般系统自动化;
  2. 本地企业的内部研发工作;以及
  3. 科技领域以外的研究项目,例如市场研究及管理研究

申請截止

全年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