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要求所指的香港企业,有关企业须符合以下要求:
a) 持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医药条例》(第549章)获发「中成药注册证明书」(HKC)或「确认中成药过渡性注册通知书」(HKP)并在香港使用达5 年以上的合资格中成药产品;
b) 就(a.)项所述合资格中成药产品已自行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有关香港传统外用中成药上市注册申请并获有关单位受理;获受理的中成药上市注册申请必须以香港注册中成药资格提出;及
c) 就(b.)项所述的中成药上市注册申请,已按有关单位要求成功缴付所需的注册申请费用(不论有关中成药产品最终能否成功在内地注册上市);
有关资格要求,将因应内地有关单位颁布的最新措施所界定及相关更新之定义作准
全年可申請